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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