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