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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