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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