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动。
担负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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