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流动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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