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无主管单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事宜,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