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