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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