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