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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