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