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