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