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部分承办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综合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部分承办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综合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