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7-28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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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把...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评选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和走访等方式,与原选举单位...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利用提出...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者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联...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先提交到...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代... 第二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二条 代表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进行落实,并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单位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将本...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情况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