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改进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措施,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