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