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和走访等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本省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