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或者具体司法案件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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