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者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