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先提交到所在的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代表团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提交大会秘书处,并将附有代表签名的纸质文档交由大会秘书处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理由,代表可以撤回或者修改后重新提出。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提出。通过网上处理系统提出的,同时将附有代表签名的纸质文档交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存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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