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