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