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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