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并说明协办单位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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