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