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并答复代表;
(三)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在计划、规划期限内解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必要时邀请代表参加调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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