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答复代表,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并将答复意见及时上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并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