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知代表,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