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