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和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