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单位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