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告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