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研究后,按其内容,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研究后交办。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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