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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