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