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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