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2-11-30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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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 第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辖...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提请、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可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提议案人、报告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省...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在《河南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报告省人...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审查办结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由...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