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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