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提议案人、报告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查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