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审查办结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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