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备案的重大事项而不征求意见、备案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不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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