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对办结期限有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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