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南省委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省级财政决算;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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