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