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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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
第四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
第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
第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要约...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
第四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