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