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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