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