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