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