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